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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关于联合开展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07 11:54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有关园区,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海南省2024年度省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第一批)》(琼市监函〔2023〕143号)有关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决定联合开展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注册地在我省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上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一)一年内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参与投标,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不良行为的;

(三)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通过换证为施工总承包二级的企业;

(四)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最低级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所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六)资质申报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企业主要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职称人员等)工作单位变更或社保变更异常的;

(八)存在“挂证”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重点动态监管对象的;

(九)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十)一年内所建工程因质量问题被投诉、信访且造成社会舆情和不良影响的;

(十一)不配合监督检查的企业。

二、核查权限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资质许可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等施工总承包二级以及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工程监理专业乙级资质企业;

(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级资质许可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等施工总承包二级以及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三)省水务厅负责省级资质许可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及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四)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县资质部门核发的相应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及专业承包资质企业。

三、核查时间

2024年5月-10月

四、核查方式

以网上核查为主,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网上核查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企业相关信息为基础。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到企业的办公现场或者要求企业到指定地点,对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实行网上核查的企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抽取,抽取比例不少于现有企业20%;

其他无注册人员要求的专业承包企业核查工作可结合实际开展实地核查。

资质核查程序和内容参考附件1、2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充分认识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提高资质动态核查工作质量。

(二)规范核查行为。核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遵守保密工作要求,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省厅将对市县的核查工作进行跟踪、督导和服务。

各部门的核查名单、核查结果、整改结果、资质撤回名单均应在各单位网站或市县政府网站公开。住建部门利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资质动态检查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取名单、公布核查、整改结果。

各市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于11月20日前分别向对口省厅报送《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汇总表》(附件3)。

(三)加强宣传培训。市县应对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各建筑业企业进一步宣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帮助企业学懂弄通文件精神。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相关企业应对照核查要求,逐项自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是否仍然满足资质标准,对不能满足要求的,应立即整改。

联系人及电话

省住建厅:宋传瑜 电话:65336223

省交通厅:李君如 电话:65220131

省水务厅:吴永涛 电话:65786143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水务厅

2024年6月3日

TAGS:资质动态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