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住建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等有关要求,强化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局决定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持续满足标准要求,资质动态核查坚持“问题导向、精准监管”原则,核查对象由我局根据以下情形进行数据筛查,并商请相关部门及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分批次提供。
1.涉案企业(涉及纪委监委移交问题线索、在资质办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
2.聘用“问题”人员的企业(存在违规使用“挂证”注册人员或聘用的人员注册被撤销、吊销,或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达2次及以上的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企业。
3.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上一年度以来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4.常态化核查结果较差的企业(上一年度每月常态化核查预警中,累计3次及以上核查结果不合格的企业)。
5.运营状态异常企业(未按要求报送建筑业总产值、连续2年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或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形企业)。
6.被投诉举报经核实,以及其他经系统筛查及数据比对,被列为重点监管企业。
二、核查实施
对本通知发布后确定的核查对象,按以下程序开展动态核查:
1.核查认定(初查)。依托“沈阳市建设工程智慧监管与诚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核查企业注册建造师配备及社保缴纳情况。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每批次核查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公告载明期限为准),在市平台企业端按要求提交资料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陈述、申辩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加盖公司印章的以下扫描件:企业资质证书、异常资质对应的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建造师的“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近2年参保缴费证明”。
2.标注异常。企业不合格的相关资质将被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进行异常标注。
3.整改复查。整改期限为3个月,企业完成整改后,可通过市平台企业端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申请复查,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及社保缴纳情况全部符合标注要求并通过复查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
三、核查结果应用
被标注“资质异常”或处于整改期间的企业,不得申请办理资质许可事项(注销除外);不得承接异常资质对应的新的工程;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确定核查对象的“六类情形”等有关事项对其实施重点监管,对其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处理。
四、工作要求
1.强化日常维护。各建筑业企业要切实转变“重审批、轻维护”的思想,将资质管理融入日常经营。要加强对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建立人员动态管理机制,避免因人员流动、社保断缴、合同到期等原因造成资质条件空档期。
2.积极配合核查。资质是企业的“生命线”,只有持续保持资质达标、合规守法经营,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各相关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照资质标准持续维护企业人员等核心要素,确保资质条件持续达标。对核查工作不予配合、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将依法从重处理。
3.常态化开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局将结合平台数据,不定期、多频次开展动态核查,结合以上“六类情形”,并由相关处室、各区县建设局根据监管情形归口提供核查对象,确保精准监管、公平公正。
4.严肃纪律。核查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依法履职,核查中如发现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7日
原文来源: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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